陸海空軍刑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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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年十月二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79 條規定施行日期:90 年全文修正條文自 90 年 10 月 2 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Q · 陸海空軍刑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原則自公布日施行,90年修正條文則自同年10月2日起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79 條,本法採「公布日施行」為原則,唯一例外是民國 90 年 9 月 28 日修正公布的全文修正條文,特別指定自 90 年 10 月 2 日施行。此條於 96 年修正,目的是配合投敵罪、戰時違抗職役罪由唯一死刑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人權改革,明確化新法生效日,避免溯及適用的爭議。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最無聊:「本法什麼時候開始算數」。但它背後藏著一個關於死刑的故事。陸海空軍刑法第 27 條(投敵)和第 66 條(戰時違抗職役)原本是「唯一死刑」,2007 年配合人權保障政策改成「死刑或無期徒刑」,給法官選擇空間。問題來了:新法 2007 年公布,那 2001 到 2007 年之間發生但還沒判決的軍事案件適用哪個版本?這條第 79 條 2007 年也跟著修,明確規定除了 2001 年那次全文修正例外,其他修正都「公布日生效」。配合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2007 年之前的舊案被告也能受惠較輕的刑度。一條生效日期條文,決定了多少軍人會被判死刑或無期。
法律定性
施行日期條款是規範一部法律或其修正條文自何時起生效的程序性規定。陸海空軍刑法第 79 條採「公布日施行」原則,並就 90 年全文修正設例外施行日,藉以與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銜接,決定跨修正前後的軍事刑事案件應適用哪一個版本的刑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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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這條2007年(96年)要修正?看起來就只是換個寫法而已?
因為投敵罪與戰時違抗職役罪把唯一死刑改成死刑或無期徒刑,給法官選擇空間。若不修正本條,新的死刑緩和條款會有「自何時生效」的疑慮,影響舊案能否受惠。修正後明確規定「除90年修正條文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搭配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舊案被告可適用較輕的新刑度。
Q2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和十月二日施行,差幾天有什麼意義?
公布是修正公告的日子,施行才是法律真正開始適用的日子。90年那次是全文修正,影響範圍極大,所以給了幾天緩衝期讓相關機關準備。判斷某案件適用哪個版本法律時,施行日是關鍵,不是公布日。
Q3陸海空軍刑法第 79 條是什麼?
本法的施行日期條款,原則自公布日施行,90 年全文修正條文則自 90 年 10 月 2 日施行。
Q4公布日和施行日差在哪?
公布是對外公告的日子,施行才是法律真正開始適用的日子,判斷適用版本看施行日不看公布日。
Q5什麼叫公布日施行?
法律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不另設緩衝期的立法技術。
Q6施行日期條款跟從新從輕有什麼關係?
施行日決定新法的生效時點,再依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判斷跨期案件適用新法或舊法。
Q7怎麼判斷軍法案件適用哪個版本?
先翻第 79 條確認施行日 → 比對行為時與裁判時的法律版本 → 依從新從輕擇用最有利者。
Q8舊案怎麼主張適用較輕的新刑度?
引用本條施行日加上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並援引 96 年修正理由(配合死刑緩和)導出有利結論。
Q9怎麼查本條的修正沿革?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比對 90 年全文修正與 96 年修正的施行日設計差異。
Q10辯護時怎麼用本條替被告爭取?
對跨 96 年修正前後的投敵或戰時違抗職役案件,主張新法施行後改適用死刑或無期的較輕刑度。
Q11公布日施行 vs 指定日施行差在哪?
公布日施行立即生效;指定日施行設緩衝期,本條90年全文修正即採指定日(10月2日)。
Q12施行日期條款 vs 實體罰則條文差在哪?
施行日期是程序性開關,但會直接決定實體罰則哪一版本生效,兩者實務上緊密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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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布日 | 施行日 |
|---|---|---|
| 意義 | 法律修正經總統公告對外周知的日期 | 法律真正開始發生效力、得據以適用的日期 |
| 本條設計 | 原則上多數修正條文採公布日施行 | 90 年全文修正例外指定自 90 年 10 月 2 日施行 |
| 對案件的影響 | 判斷新法生效起點 | 搭配刑法第 2 條決定個案適用版本與刑度 |
公布日
- 意義
- 法律修正經總統公告對外周知的日期
- 本條設計
- 原則上多數修正條文採公布日施行
- 對案件的影響
- 判斷新法生效起點
施行日
- 意義
- 法律真正開始發生效力、得據以適用的日期
- 本條設計
- 90 年全文修正例外指定自 90 年 10 月 2 日施行
- 對案件的影響
- 搭配刑法第 2 條決定個案適用版本與刑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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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180910 制定)
私製槍械、彈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罪罰之。
(0900927 全文修正)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0961121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年十月二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為配合軍事審判制度之變革、刑罰與罪責均衡化及限縮非現役軍人之適用範圍,本法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本條規定本法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施行。嗣為落實人權保障,達到逐步廢除死刑之目標,本法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將各該條所定唯一死刑之規定,修正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惟本條所定自特定日施行之規定,並未配合修正,致上開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有溯及適用之疑慮,爰修正本條,明定本法除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年十月二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以符歷次修正事實,並利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私製槍械、彈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罪罰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為配合軍事審判制度之變革、刑罰與罪責均衡化及限縮非現役軍人之適用範圍,本法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本條規定本法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施行。嗣為落實人權保障,達到逐步廢除死刑之目標,本法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將各該條所定唯一死刑之規定,修正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惟本條所定自特定日施行之規定,並未配合修正,致上開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有溯及適用之疑慮,爰修正本條,明定本法除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年十月二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以符歷次修正事實,並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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