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1 條(宣告戒嚴之程序)
- 1.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 2.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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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法》第1條,當戰爭或叛亂發生時,總統可以通過行政院會議的議決和立法院的通過來宣告戒嚴或解除戒嚴。此外,根據第2條,總統在情勢緊急時也可以在行政院的請求下宣告戒嚴或解除戒嚴,但必須在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在立法院休會期間宣告戒嚴,則必須在復會時立即提交追認。 這些規定確定了在戒嚴時期的程序和權限,讓總統能夠在必要時採取相應的措施來應對戰爭或叛亂的情況。然而,這些權限的行使還需要立法院的追認,以確保權力的平衡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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