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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58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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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2. 2.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58 條設行政院會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宣戰案等重要事項,須經會議議決後才能提出於立法院。

Q · 行政院會議到底在決定什麼?

行政院送立法院前所有重大案的議決關卡

依憲法第 58 條,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組成,以院長為主席。凡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都必須先在行政院會議議決,才能送進立法院。它是行政權內部的集體決策閘門,防止單一部會繞過院長與其他首長獨自推動重大政策。

白話解讀

台灣行政權最高決策桌上坐著誰,決定著什麼提案能送進立法院、什麼政策能拍板執行。這張桌子叫「行政院會議」,院長坐主席位,副院長、各部會首長、還有一群沒有管特定部會但專責跨域整合的政務委員圍坐。重點不在誰坐哪裡,而在第二項: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任何「重要事項」或跨部會的議題,全部必須經過這張桌子議決,才能送到立法院。這代表什麼?任何一個部長想推動重大政策,不能自己跑去立法院遊說,必須先在這張桌子上過關。院長不同意、其他部會首長有異議,案子就出不了行政院的大門。這是一道制度設計的閘門,防止單一部門暴走。

法律定性

行政院會議是憲法第 58 條設置的行政權合議決策機制,成員包含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以院長為主席。其功能在於就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宣戰案、條約案等重要事項,以及跨部會共同關係事項進行集體議決,構成行政院對外決策的法定程序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院會議跟立法院有什麼不同?為什麼法案要先過行政院?

行政院會議是行政權內部的品管關卡,只有行政團隊參與。法案在這裡先統一口徑、確認合憲合法、評估預算影響,才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則由民選立法委員代表人民審查。兩關功能完全不同:行政院確保提案品質與內部共識,立法院確保民意授權。若行政院跳過院會直接把案子塞給立法院,立委可質疑程序違憲。

Q2政務委員到底在做什麼?感覺都沒什麼存在感?

政務委員沒有管特定部會,但依憲法第58條是行政院會議的正式成員。其真正功能是處理跨部會議題,例如數位轉型、少子化對策這類沒有單一部會能獨立處理的政策。政務委員人數無憲法上限,給院長很大的政治彈性,可安排政治盟友或延攬專業人才。

Q3哪些事項必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都必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才能提出於立法院。

Q4行政院會議是什麼?

憲法第58條設置的行政權集體決策機制,重大案須先在此議決才能送立法院,是行政院對外送案的單一關卡。

Q5行政院會議和立法院差在哪?

院會是行政團隊內部品管關卡只有官員參與;立法院由民選立委代表人民審查,功能完全不同。

Q6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是什麼?

不負責特定部會、專責跨部會協調整合的政務官,是行政院會議的正式成員,人數無憲法上限。

Q7行政院會議的法源在哪?

母法是憲法第58條,行政院組織法第8條與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規範其組成與議事程序。

Q8怎麼查一項政策有沒有經行政院會議?

上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查院會通過事項清單,記下決議日期與文號,再到立法院議事系統追蹤送案。

Q9重大案在行政院會議怎麼走完流程?

部會研擬 → 提出於行政院會議 → 議決通過 →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 → 委員會審查 → 院會三讀。

Q10政策沒經院會議決,民眾怎麼監督?

若重大事項未見院會議決紀錄,可作為向立委陳情、要求質詢的程序瑕疵依據。

Q11怎麼判斷一件事是不是『重要事項』?

看是否屬法律案、預算案、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列舉事項,或是否涉及跨部會共同關係。

Q12行政院會議 vs 立法院議決哪個是最終決定?

兩者皆需。院會議決是送案前提,但法律、預算等最終仍須立法院通過,院會不能單方終局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行政院會議立法院
性質行政權內部合議決策關卡民意機關審議與議決
組成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人民直選之立法委員
功能重大案送立法院前先統一口徑、確認合憲合法代表人民審查、修正、表決行政院提案
主席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
對人民課責間接(行政團隊內部)直接(民選代議)

行政院會議

性質
行政權內部合議決策關卡
組成
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
功能
重大案送立法院前先統一口徑、確認合憲合法
主席
行政院院長
對人民課責
間接(行政團隊內部)

立法院

性質
民意機關審議與議決
組成
人民直選之立法委員
功能
代表人民審查、修正、表決行政院提案
主席
立法院院長
對人民課責
直接(民選代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内閣法 第4条(閣議)/日本国憲法 第66条(内閣)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88조(국무회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88条(国务院常务会议)
德國Grundgesetz Art. 62, 65 i.V.m. GOBReg § 15(Kabinettsbeschluss)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 9(Conseil des minist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351225 制定)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大赦名詞
(0351225 制定)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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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