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58 條(行政院會議)
- 1.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 2.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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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58 條設行政院會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宣戰案等重要事項,須經會議議決後才能提出於立法院。
Q · 行政院會議到底在決定什麼?
依憲法第 58 條,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組成,以院長為主席。凡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都必須先在行政院會議議決,才能送進立法院。它是行政權內部的集體決策閘門,防止單一部會繞過院長與其他首長獨自推動重大政策。
白話解讀
台灣行政權最高決策桌上坐著誰,決定著什麼提案能送進立法院、什麼政策能拍板執行。這張桌子叫「行政院會議」,院長坐主席位,副院長、各部會首長、還有一群沒有管特定部會但專責跨域整合的政務委員圍坐。重點不在誰坐哪裡,而在第二項: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任何「重要事項」或跨部會的議題,全部必須經過這張桌子議決,才能送到立法院。這代表什麼?任何一個部長想推動重大政策,不能自己跑去立法院遊說,必須先在這張桌子上過關。院長不同意、其他部會首長有異議,案子就出不了行政院的大門。這是一道制度設計的閘門,防止單一部門暴走。
法律定性
行政院會議是憲法第 58 條設置的行政權合議決策機制,成員包含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以院長為主席。其功能在於就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宣戰案、條約案等重要事項,以及跨部會共同關係事項進行集體議決,構成行政院對外決策的法定程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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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院會議是什麼?▾
憲法第 58 條設置的行政權集體決策機制,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與政務委員組成,重大案須先在此議決才能送立法院。
Q2行政院會議由誰組成?▾
行政院院長(主席)、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Q3哪些事項必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
Q4行政院會議跟立法院有什麼不同?▾
行政院會議是行政團隊內部的品管關卡,只有行政官員參與;立法院是民選立委代表人民審查,兩者功能不同。
Q5政務委員在行政院會議做什麼?▾
政務委員不管特定部會,職責是跨部會協調整合,是行政院會議的正式成員,能從全局視角推動需多部會配合的政策。
Q6行政院長一個人可以拍板所有政策嗎?▾
不行。憲法要求重大事項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院長是主席,擁有議程主導權,但制度上是合議制。
Q7政策沒經行政院會議議決會怎樣?▾
重大事項若未經院會議決即逕送立法院或對外發布,程序上可能有瑕疵,可成為立法委員質疑與監督政府的依據。
Q8行政院會議的法源依據在哪?▾
憲法第 58 條為母法,行政院組織法第 8 條與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規範其組成與議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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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行政院會議 | 立法院 |
|---|---|---|
| 性質 | 行政權內部合議決策關卡 | 民意機關審議與議決 |
| 組成 | 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 | 人民直選之立法委員 |
| 功能 | 重大案送立法院前先統一口徑、確認合憲合法 | 代表人民審查、修正、表決行政院提案 |
| 主席 | 行政院院長 | 立法院院長 |
| 對人民課責 | 間接(行政團隊內部) | 直接(民選代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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