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58 條(行政院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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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口訣:耶和華宣戒大算
條約、媾和、法律、宣戰、戒嚴、大赦、預算
z5449800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註記:條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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