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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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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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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36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節 國防
§ 137–140
共 4 條
第 137 條
國防目的及組織
開啟 ›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38 條
軍隊國家化(一)軍人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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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第 139 條
軍隊國家化(二)軍隊不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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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 140 條
軍人兼任文官之禁止
開啟 ›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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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縣
§ 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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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外交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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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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