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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六章 立法

§ 62–7615

63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4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
  1.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2.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68常會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69臨時會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