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重點摘要憲法第 72 條規定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之,但得依第 57 條辦理覆議。
Q ·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後,多久才會正式生效?
三讀後法律尚未生效,總統需於十日內公布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72 條,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憲法第 57 條(現適用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辦理覆議。公布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除非法條另定施行日期。
立法院三讀通過一部法律,故事還沒結束。這部法律要先送到總統桌上,總統有十天的時間決定:簽字公布,讓它正式生效;或者,動用憲法第 57 條的覆議程序,把這顆球踢回立法院。覆議不是否決。總統不能說「我不喜歡,作廢」。他必須經行政院提出,要求立法院「再想一次」。而立法院如果維持原案(在現行增修條文下需要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或者辭職。這十天不是行政拖延,它是憲法刻意留給行政權的最後一道反思窗口:萬一立法院通過了一部行政上根本無法執行、或者財政上會炸鍋的法律,行政院有一次把話說清楚的機會。但只有一次。
中華民國憲法第 72 條規範法律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的公布程序:法律案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負有公布之憲法義務,例外得依第 57 條辦理覆議。本條為立法程序的最後一站,建立行政權對立法決議的反思窗口與最終制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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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十日內應公布,這是憲法義務。但條文沒有寫「不公布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學說上有爭論:有人認為逾期自動生效,有人認為仍須總統公布。實務上尚未發生總統明確拒絕公布的情形。內行人提示:如果總統真的卡住法案不公布,在現行體制下可能構成憲法爭議,由大法官(憲法法庭)處理。但走到這步的政治成本極高,所以實務上不太可能發生。
不一樣。美國總統可以直接否決法案,國會要三分之二推翻。台灣的覆議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不是總統自己),立法院只要二分之一維持原案就通過(增修條文第 3 條),門檻低得多。覆議更像是「請你們再想一下」而不是「我不讓你們過」。內行人提示:台灣歷史上覆議成功(行政院翻盤)的次數屈指可數,因為能通過三讀的法案通常就有過半數支持。覆議的真正功能是爭取時間和製造輿論壓力,不是真的要推翻。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例如 1 月 1 日公布,1 月 3 日生效)。但很多法律會在條文最後一條寫「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或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每次看新法,一定要翻到最後一條看施行日期,那才是真正的起跑線。
規範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總統十日內公布的憲政程序,是法律生效前的最後關卡。
總統以總統令刊登政府公報,使法律取得形式上正式存在的憲法行為,須行政院長副署。
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不能執行時,依憲法第 57 條要求立法院重新審議的程序,由行政院長提出。
規定法規生效日期計算方式: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除非法條另訂施行日期。
三讀通過 → 移送總統及行政院 → 總統十日內公布 → 刊登公報 → 依施行日期生效。
查總統府公報網(president.gov.tw)或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修正紀錄。
由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於總統收到後十日內提出,立法院重新表決。
翻條文最後一條:另訂施行日依該日;未訂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公布日起第三日生效。
美國強。國會需三分之二推翻;台灣立法院二分之一維持即過,行政權籌碼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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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覆議 vs 美國總統否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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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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