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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73 條(言論免責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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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uangshang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釋字435: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