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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節 省

§ 112–1209

113省自治法與立法權
  1.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2.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115省自治法發生重大障礙之解決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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