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6 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關係)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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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16 條規定省法規牴觸國家法律者無效,凍省後此原則由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承接,地方自治法規牴觸中央法律一律自始無效。
Q · 縣市自治條例跟中央法律打架,誰贏?
依憲法第 116 條原則(凍省後由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承接),地方自治法規牴觸中央法律者,自始當然無效,不需任何機關正式宣告。中央未立法的領域,地方可自行立法;中央已立法的事項,地方再立等於零。這是台灣中央地方法規效力位階的憲法級鐵律。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十三個字,但它劃下一條你每天都被保護著卻從來沒感覺到的線:地方的規定不能跟中央的法律打架,打架就自動作廢。這不是政治表態,是憲法層級的效力排序。你可能想:台灣現在沒有「省」,這條不就失效了?法律上沒那麼簡單。這條所建立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後來被地方制度法繼承,延伸到直轄市、縣市的自治條例。換句話說,今天高雄市或台北市通過的自治法規,如果跟中央法律牴觸,一樣無效,這個邏輯的祖師爺就是這條。你以為它是古董,它其實是一整套地方法規失效制度的起點。懂這條,你才懂為什麼地方政府想推某些政策就是推不動。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6 條為中央地方法規效力位階之憲法母體條款,確立「省法規牴觸國家法律即無效」原則。凍省後雖原始適用對象虛級化,該原則完整移轉至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繼續規範直轄市、縣市、鄉鎮自治法規與中央法律之效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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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16 條現在還有用嗎?▾
有。原則由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完整承接,繼續規範直轄市、縣市、鄉鎮自治法規效力。
Q2地方法規牴觸中央法律的效力是什麼?▾
自始無效、當然無效,不需任何機關正式宣告。
Q3「牴觸」如何認定?▾
三種:直接違反中央法律明文、規範同一事項內容不一致、中央已完整規範地方再立法(占領理論)。
Q4誰來認定地方法規無效?▾
行政院或司法院(憲法法庭)。但無效本身不待宣告,宣告是確認非創設。
Q5中央沒立法的領域地方能自己立嗎?▾
可以,但中央後來補上法律時,原地方法規可能從合法變無效。
Q6本條跟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差在哪?▾
本條是憲法母體原則、第 30 條是法律層級具體化並擴及直轄市縣市鄉鎮。
Q7違反此原則的案例有哪些?▾
縣市自治條例規範菸品零售、煙火施放等中央已立法事項,被函告無效是典型案例。
Q8考申論題只寫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會被扣分嗎?▾
會。完整答題必須引用憲法第 116 條為母體 +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為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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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onstitution_116 | local_gov_act_30 |
|---|---|---|
| 法律位階 | 憲法層級 | 法律層級 |
| 適用對象 | 省(已虛級化) | 直轄市、縣市、鄉鎮 |
| 效力宣告機關 | 行政院、司法院 | 行政院、各該上級政府 |
| 當前實務功能 | 原則母體(凍省後直接適用受限) | 實際運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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