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7 條(省法規牴觸法律之解釋)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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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 117 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由司法院解釋,確立中央地方爭議終局裁判權歸司法院。
Q · 地方法規跟中央法律打架,誰來拍板?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7 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疑義由司法院解釋。實務上這個精神已透過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完整繼受,現由憲法法庭審理。重點不是「省」這個字(精省後凍結),而是「中央地方法規爭議的終局決定權在司法院」這個憲政原則。
白話解讀
如果地方法規跟中央法律到底有沒有牴觸這件事吵不清楚,誰來拍板?這條的答案很乾脆:司法院。不是行政院說了算,不是立法院投票決定,是司法院解釋。為什麼這件事很重要?因為它把一個看起來很政治的爭議(中央地方誰管誰),強制拉到司法程序裡處理。這是憲法對「法律效力爭議」的一貫態度:交給懂法律的人,不要讓政治力量單方決定。這個原則後來完整延續下來,今天你看到大法官解釋(現在改叫憲法法庭判決)處理地方自治法規爭議,祖師爺就是這條。你以為這只是程序條文,其實它守住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底線:中央不能用政治手段消滅地方立法,必須走司法審查。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7 條為中央地方法規衝突之程序性規範,確立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疑義時,終局解釋權歸屬司法院。本條雖因 1997 年精省凍結省自治條文而部分失效,但其揭示之「司法解釋為終局」原則,已透過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繼受延續,現由憲法法庭審理地方自治法規違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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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 117 條還有效嗎?▾
條文仍存在,但「省」部分因精省凍結。司法解釋原則已由地方制度法 30 條、憲訴法 82 條繼受。
Q2司法院解釋跟憲法法庭判決一樣嗎?▾
2022 年憲訴法施行前用「解釋」,之後改稱「判決」,憲法功能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本條(中央地方法規衝突) | 行政院函告無效 | 差異 |
|---|---|---|---|
| 解決機制 | 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判決 | 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逕為函告 | 本條走司法審查(中立第三方);函告無效是行政權單方決定,地方可不服聲請憲法解釋 |
| 決定者中立性 | 高(司法權獨立於中央地方) | 低(中央行政權自為認定) | 本條設計即為防止中央用行政手段消滅地方立法權 |
| 拘束力 | 拘束全國各機關(憲法層級) | 可被地方聲請憲法法庭推翻 | 司法解釋為終局,行政函告非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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