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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7 條(省法規牴觸法律之解釋)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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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 117 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由司法院解釋,確立中央地方爭議終局裁判權歸司法院。

Q · 地方法規跟中央法律打架,誰來拍板?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7 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疑義由司法院解釋。實務上這個精神已透過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完整繼受,現由憲法法庭審理。重點不是「省」這個字(精省後凍結),而是「中央地方法規爭議的終局決定權在司法院」這個憲政原則。

白話解讀

如果地方法規跟中央法律到底有沒有牴觸這件事吵不清楚,誰來拍板?這條的答案很乾脆:司法院。不是行政院說了算,不是立法院投票決定,是司法院解釋。為什麼這件事很重要?因為它把一個看起來很政治的爭議(中央地方誰管誰),強制拉到司法程序裡處理。這是憲法對「法律效力爭議」的一貫態度:交給懂法律的人,不要讓政治力量單方決定。這個原則後來完整延續下來,今天你看到大法官解釋(現在改叫憲法法庭判決)處理地方自治法規爭議,祖師爺就是這條。你以為這只是程序條文,其實它守住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底線:中央不能用政治手段消滅地方立法,必須走司法審查。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7 條為中央地方法規衝突之程序性規範,確立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疑義時,終局解釋權歸屬司法院。本條雖因 1997 年精省凍結省自治條文而部分失效,但其揭示之「司法解釋為終局」原則,已透過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繼受延續,現由憲法法庭審理地方自治法規違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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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 117 條還有效嗎?

條文仍存在,但「省」部分因精省凍結。司法解釋原則已由地方制度法 30 條、憲訴法 82 條繼受。

Q2司法院解釋跟憲法法庭判決一樣嗎?

2022 年憲訴法施行前用「解釋」,之後改稱「判決」,憲法功能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本條(中央地方法規衝突)行政院函告無效差異
解決機制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逕為函告本條走司法審查(中立第三方);函告無效是行政權單方決定,地方可不服聲請憲法解釋
決定者中立性高(司法權獨立於中央地方)低(中央行政權自為認定)本條設計即為防止中央用行政手段消滅地方立法權
拘束力拘束全國各機關(憲法層級)可被地方聲請憲法法庭推翻司法解釋為終局,行政函告非終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 81 条(最高裁判所違憲審査権)+ 地方自治法第 245 条之 5(地方自治紛争処理委員会後最終司法審査)
🇰🇷 韓國헌법 제111조 제1항 제1호(위헌법률심판)+ 헌법재판소법 제41조
🇨🇳 中國立法法第 97-99 條(法規衝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非司法審查;本質與本條截然不同)
🇩🇪 德國GG Art. 93 Abs. 1 Nr. 2(聯邦憲法法院抽象規範審查)+ Art. 70-74(聯邦與邦立法權限)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1-1(QPC 違憲問題優先程序)+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控制權限分配
🇺🇸 美國Marbury v. Madison (1803) 確立司法審查 + Supremacy Clause (Art. VI Cl. 2) 處理聯邦州法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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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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