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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三節 國民經濟

§ 142–15110

143土地政策
  1.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2.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3. 土地價值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4.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145私人資本之節制與扶助
  1.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2.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3.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146發展農業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