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重點摘要憲法第 142 條規定國民經濟以民生主義為原則,透過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達成國計民生均足。
Q · 憲法第 142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
規定台灣經濟憲法走民生主義路線
依憲法第 142 條,國民經濟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具體做法是「平均地權」(防止土地炒作集中於少數人)與「節制資本」(防止大財團壟斷國計民生),目標是國計民生之均足。本條是釋字第 286 號(土地增值稅)、第 580 號(耕地三七五減租)等多號釋憲的憲法依據,也是當代囤房稅、公平交易法、公營事業政策的憲法源頭。
你知道為什麼台灣的土地增值稅這麼特別嗎?為什麼水電、鐵路這些東西長期以來都是國營?答案藏在這條你可能從沒認真讀過的憲法條文裡。它說國家經濟要走「民生主義」這條路,具體做法有兩個:平均地權(不讓土地炒作讓少數人暴富)和節制資本(不讓大財團壟斷)。這不是空話,它是台二三十年來土地稅制、公營事業、反壟斷政策的憲法源頭。當你看到政府對囤房加稅、對台電漲價猶豫、對財團併購嚴審時,往後追到底都是這條在撐腰。懂這條的人,看新聞的角度跟一般人不一樣:他們看到的不是單一政策,而是一條從 1947 年延伸到今天的憲法軌道。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2 條是經濟基本國策的總綱,明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並透過「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兩大手段,達成國計民生均足之目標。本條與第 143 條至第 145 條共同構成台灣的「經濟憲法」架構,是大法官審查經濟管制立法之憲法依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一樣。民生主義是孫中山提出的,核心是「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目標是防止土地炒作和財團壟斷,但不主張消滅私有財產。它走的是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之間的中間路線。本條和第 143 到 145 條一起,構成台灣的「經濟憲法」。實務上更接近市場經濟加上強監管,民生主義的落實程度一直是學界爭議,但憲法條文沒動過,隨時可以被搬出來當政策正當性依據。
有。釋字第 286 號(土地增值稅)、第 580 號(耕地三七五減租)等解釋都直接援引過平均地權和民生主義。當政府推出土地或資本管制政策,反對方喊「違憲」時,真正能擋下反對聲浪的就是本條,因為它把管制寫進憲法原則裡了。
規定國民經濟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透過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達成國計民生均足。是台灣經濟憲法的主軸條文,1947 年制定至今未修。
孫中山提出的中間路線,核心是平均地權加節制資本。保留私有財產,僅針對土地與資本壟斷做管制,不像社會主義主張生產資料公有化廢除私有財產。
防止土地集中於少數人之政策原則,當代具體化為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囤房稅、漲價歸公等稅制。
防止私人資本壟斷國計民生事業之原則,當代具體化為公平交易法反壟斷審查、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限制財團寡占。
土地端透過囤房稅、實價登錄、房地合一稅落實平均地權;資本端透過公平會反壟斷審查、公用事業國營落實節制資本。
影響三項稅:地價稅(持有時繳)、土地增值稅(賣土地時繳)、房地合一稅(賣房時繳)。短期持有稅率高就是漲價歸公精神。
公平會審查市場結合(併購超過一定規模需申報核准)、限制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憲法依據都在第 142、144、145 條。
個案先窮盡其他救濟(行政訴訟),確定終局裁判後 6 個月內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本條民生主義或平均地權原則違反或保障被忽略。
自由市場主張私有財產絕對保護、反對國家干預;民生主義保留私有財產但允許國家以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介入。前者反管制,後者鼓勵特定領域管制。
兩者高度相似,都走第三條路。差異:ROC 民生主義植根孫中山三民主義 1924 演講;韓國 1987 修憲明文「경제민주화」,立基於 1987 民主化運動後的社會共識。
| 比較項目 | 民生主義 | 古典自由市場 | 傳統社會主義 |
|---|---|---|---|
| 財產權處理 | 保留私有財產,僅針對壟斷管制 | 私有財產絕對保護,反對國家干預 | 生產資料公有化,廢除私有財產 |
| 土地政策 | 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地價稅、增值稅) | 完全私有,市場決定價格 | 土地國有,使用權分配 |
| 公用事業 | 獨佔性企業以公營為原則 | 鼓勵民營競爭 | 全面國有經營 |
| 反壟斷 | 節制資本,防止壟斷國計民生 | 由市場自然淘汰 | 計畫經濟,無壟斷問題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