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 條(土地政策)
- 1.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2.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3.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 4.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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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143條規定土地屬國民全體、應照價納稅、政府得照價收買、地下天然力國有、土地增值稅歸公。
Q · 土地是我買的,憑什麼政府能徵收還要繳土地增值稅?
依憲法第143條,土地所有權從憲法層級就是「受限制的所有權」:政府得照價收買(徵收的憲法依據)、土地增值稅歸公(不是立法院想收,是憲法要求)、地下天然力屬國家所有、扶植自耕農原則。你能爭的不是「能不能徵收」,而是程序合法性與補償合理性。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所有土地問題的憲法源頭。它說了四件會直接影響你錢包的事。第一,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你的所有權受保障「也受限制」,這兩個字是重點:政府可以用公益理由限制你怎麼用土地。第二,私有土地要照價納稅,而且政府可以照價收買,這是地價稅和土地徵收的憲法依據。第三,土地下面的礦產、水力這些「天然力」不歸你,就算你買了那塊地也一樣。第四,也是最關鍵的:土地因為不是你出力賺到的增值(例如政府蓋了捷運讓你家附近土地飆漲),國家要把這個增值用「土地增值稅」收回來分給大家。這就是為什麼賣房子要繳土地增值稅,這不是稅務機關想收,是憲法要你繳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為土地政策憲法總則,建立四大原則:土地屬國民全體(私有所有權受法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照價納稅與政府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產與天然力國有、土地非因勞力資本增值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公、扶植自耕農。本條為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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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的地政府想徵收,我能完全拒絕嗎?▾
不能完全拒絕。本條明文規定「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徵收權是憲法授權的。但你可以爭兩件事:一是徵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是否充足,二是補償價格是否符合市價。真正有機會翻盤的戰場在程序審查,不在實體爭議。
Q2我買了山坡地發現有溫泉,可以自己開採嗎?▾
不行。本條第 2 項規定「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溫泉就是典型的天然力。你可以使用自己土地上的房屋和表面,但地下資源要另外申請(溫泉法)。買山坡地前一定要先確認是否有礦區、溫泉區的管制。
Q3土地增值稅這麼高,到底合不合理?▾
從憲法層級來說是合理的。本條第 3 項明文規定土地「非因勞力資本增加的價值」要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並歸人民共享。這個稅不是立法院想出來的,是憲法要求的。你能做的不是爭稅率本身,而是透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重購退稅、長期持有減徵等合法節稅工具。
Q4憲法 143 條規定了什麼?▾
土地政策四大原則:屬國民全體、照價納稅與收買、天然力國有、增值稅歸公、扶植自耕農。是台灣土地法制的憲法源頭。
Q5平均地權是什麼?▾
孫中山民生主義核心政策,透過規定地價、照價納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四項機制達成土地公平分配。
Q6什麼叫「非因勞力資本增加的價值」?▾
你沒做任何事,但政府蓋了捷運讓你家地段暴漲——這部分增值就是「非因勞力資本」,憲法要求徵土地增值稅歸公。
Q7什麼叫「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
地下礦產、溫泉、地熱、水力等具經濟價值且可供公眾使用的自然資源,依本條第 2 項屬國家所有。
Q8政府要徵收我的土地怎麼辦?▾
30 日內看公告、檢視必要性、對補償不服申請重新評議、必要時提訴願與行政訴訟,戰場放在程序合法性與補償合理性。
Q9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依移轉現值減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套用 20%、30%、40% 累進稅率,自用住宅可用 10% 優惠稅率。
Q10想開採地下溫泉怎麼申請?▾
依溫泉法向地方政府申請溫泉開發許可,需附水權、環評等文件。土地所有權不等於溫泉所有權。
Q11對徵收補償不服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異議 → 申請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議 → 訴願 → 行政訴訟 → 用盡救濟後可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Q12憲法 143 vs 民法 765 哪個優先?▾
憲法為母法優先,但民法 765 在憲法 143 第 1 項授權範圍內運作,兩者是上下位互補不是衝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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