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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 條(土地政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2.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3. 土地價值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4.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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