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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公參字第 2972 號
要旨
第一則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而為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者,其承受人亦以能自耕者為限第二則糧食事務所不能認有自耕能力
全文內容
一 按土地法第三十條為強制規定,揆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且為基本國策之所在,故縱屬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而為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者,亦不能不受該強制規定之限制。
二 糧食事務所依照土地法第六條之規定,不能認為有自耕能力,按諸前開說明,亦即不能承受私有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