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4 條(獨佔性企業公營原則)
快速跳轉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獨占性企業以公營為原則,民營化須經法律特別許可,是台電、台鐵公營政策的憲法基礎。
Q · 為什麼台電、台鐵不能隨便民營化?
憲法 144 條寫死:獨占性企業以公營為原則
依憲法第 144 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須經法律特別許可才能由國民經營。這條規定決定了台電、台鐵、過去中華電信壟斷的憲法基礎。要推動民營化,第一關不是商業可行性,而是要修特別法律(如電信法 1996 年修正)取得開放授權,憲法本條本身未修正。
深度解讀
為什麼台灣的電力、自來水、鐵路長期以來都是國營?不是政府不想開放,是憲法這條寫得很清楚:獨占性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只有在法律特別許可時才能讓民間經營。這條決定了你每天繳的電費、水費、搭的火車背後的產業結構。它也解釋了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問題:為什麼台電虧損時不能隨便漲價、為什麼台鐵要背負那麼多賠錢路線、為什麼民營電信公司要等到 1996 年才開放。這條寫於 1947 年,但它的影響力一路延伸到今天每一次「這個該不該民營化」的爭論。任何要推動公用事業民營化的政策,第一關要過的不是商業可行性,是這條憲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