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4 條(獨佔性企業公營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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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sbber
9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如石油、天然氣等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