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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5 條(私人資本之節制與扶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2.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3.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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