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5 條(私人資本之節制與扶助)
- 1.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 2.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 3.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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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45 條建立節制資本與扶助生產雙軌:國家可限制妨害國計民生平衡發展之私營事業,並應獎勵合作事業與國民生產事業。
Q · 為什麼台灣有公平交易法、產業補貼這些政府干預企業的法律?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45 條,國家對於妨害國計民生平衡發展之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得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及國民生產事業則應受國家獎勵扶助。本條建立「有節制的混合經濟」體制,是公平交易法、合作社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補貼等管制與獎勵立法的憲法授權基礎。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為什麼台灣會有公平交易法、金控法、反壟斷規範?為什麼台積電做到世界第一還要被政府盯著?根源就在這條。憲法明白寫著:私人財富和私營事業,只要政府認為會「妨害國計民生的平衡發展」,就可以用法律來限制你。這不是社會主義,是中華民國憲法原本就有的設計。它同時給了兩個方向的指引:對可能失衡的大資本,國家可以出手節制;對合作事業、生產事業、對外貿易,國家應該獎勵扶助。你看到的反托拉斯、產業補貼、出口退稅、中小企業貸款優惠,全部都從這條長出來。它決定了台灣這個「資本主義」國家,為什麼永遠不是純粹的自由市場。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5 條為民生主義經濟章節的核心規範,建立「節制資本與扶助生產」雙軌結構:第一項授權國家對妨害國計民生平衡發展之私人資本與私營事業以法律限制;第二項要求國家獎勵扶助合作事業;第三項要求國家獎勵、指導與保護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構成台灣經濟憲法的混合經濟體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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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45 條規範什麼?▾
建立民生主義經濟體制:國家可立法限制妨害國計民生平衡發展之私人財富與私營事業,並應獎勵扶助合作事業與國民生產事業。
Q2節制資本是什麼意思?▾
源自孫中山民生主義思想,指國家對過度集中、可能危及社會經濟平衡的私人大資本以法律方式予以限制,反托拉斯立法即是具體體現。
Q3公平交易法的憲法依據在哪?▾
公平交易法限制企業結合、聯合行為、獨占濫用的合憲性基礎,主要來自中華民國憲法第 145 條第 1 項對「節制私人資本」的憲法授權。
Q4什麼叫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
指私人資本或私營事業的規模、行為或市場地位,達到危及國家經濟秩序、社會分配公平或產業均衡發展的程度,由立法機關依事件判斷並以法律具體化。
Q5合作社為什麼有稅務優惠?▾
本條第 2 項明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獎勵扶助,這是憲法課予國家的義務(非裁量恩惠),合作社法、所得稅法等具體立法即依此授權給予優惠。
Q6中小企業補助的法源在哪?▾
本條第 3 項要求國家對國民生產事業「應受」獎勵指導與保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等獎勵性立法即依此憲法授權建立。
Q7本條跟憲法第 142 條差在哪?▾
第 142 條是國民經濟總綱(民生主義原則宣示),第 145 條則是具體規範私人資本之節制與生產事業之扶助,前者為原則、後者為操作。
Q8本條會不會違反營業自由?▾
不會。營業自由受憲法第 15 條、第 22 條保障但非絕對,可依憲法第 23 條及本條第 145 條雙重授權以法律限制,實務僅審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_145 | us | kr_119 | de_gg14_15 | implication |
|---|---|---|---|---|---|
| 經濟模式 | 節制資本+扶助生產(有節制混合經濟) | 自由市場為原則,反托拉斯為例外(Sherman Act 1890) | 經濟自由為原則,國家可規制調整以實現經濟民主化 | 財產權社會義務+公益國有化條款(社會市場經濟) | ROC 憲法直接以原則層級設定混合經濟,比美式更積極 |
| 獎勵扶助義務 | 合作事業與生產事業「應受」國家獎勵扶助(憲法義務) | 無憲法層級之扶助義務,僅各州/聯邦立法裁量 | 中小企業保護有憲法層級依據(第 123 條) | 無明文獎勵義務,但社會國原則隱含 | 申請補助時可主張憲法義務,非政府裁量恩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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