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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八章 考試

§ 83–897

85公務員之考選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