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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5 條(公務員之考選)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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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規定公務人員必須經由公開競爭考試選拔,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是國考制度的憲法根基。

Q · 憲法第 85 條為什麼把國考制度寫進憲法?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必須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把國考制度釘進憲法,意義不在規範考試技術,而在憲法層級堵住政治酬庸、關係安插、金錢買官三條路。任何想繞過考試任用公務員的法律,都必須走修憲程序,普通法律改不動。這條與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構成考試任用制度的雙軌憲法保障。

白話解讀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就是一條法律,政府想改隨時可以改。台灣不一樣。這件事被釘在憲法裡。意思是:不管哪個政黨執政、不管總統換誰,「公務員必須經過公開考試才能任用」這條規則,不修憲就動不了。這條的力量不在於教你怎麼報名國考,而在於它堵死了一條路:任何人想靠關係、靠金錢、靠政治交換把人塞進公務體系,在憲法層級就被擋住了。「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全台灣最短最硬的防腐牆,只有十一個字。至於條文裡「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這段,是1946年制憲時為了平衡全中國各省參政權而設計的,在今天的台灣早已不適用,但這行字還印在憲法本文裡,像博物館的一面牆,提醒你這部憲法原本為一個更大的版圖而寫。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為國家考試制度的憲法層級規範,明定公務人員選拔必須採行公開競爭考試方式,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本條建立事務官(常任文官)任用體制的憲法根基,使國考制度位階高於任何普通法律,須修憲程序才能變更。條文中「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一段,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實質凍結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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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部長、政委不用考試就當官,這不是違反這條嗎?

不算違反。憲法和增修條文把政府職位分成事務官(常任文官,負責執行政策)和政務官(負責制定政策方向,隨政權更替進退)。第 85 條的「公務人員」在大法官解釋中主要指事務官,政務官適用的是政治任命體制。實務上分界線在哪一直有爭議,有些職位名義上是事務官卻用政治任命方式進用,是監察院經常糾正的灰色地帶。

Q2約聘僱人員不用考國考,這算違憲嗎?

這是憲法學上爭論數十年的老問題。支持合憲的說法是約聘僱屬臨時性、專案性人力,不算「任用」所以不受第 85 條拘束。批評者指出大量約聘僱實際上做常任公務員的工作,只是換個名目實質架空考試用人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605 號解釋觸及這個邊界但沒給一刀切答案。如果你是約聘僱人員,注意你的權益保障跟正式公務員差異極大。

Q3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是什麼?

建立國考制度的憲法根基,規定公務員必須經公開競爭考試才能任用,是堵住政治酬庸與關係安插的憲法防火牆。位階高於任何普通法律。

Q4為什麼國考要寫進憲法不是普通法律?

因為憲法位階高於法律。考試院或立法院都不能用普通修法繞過國考制度,必須走修憲程序才動得了。這個層級差別是制度設計的關鍵。

Q5「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適用哪些人?

主要適用事務官(常任文官)。政務官屬政治任命體系不適用,約聘僱屬灰色地帶實務有爭議。

Q6「公開競爭考試」核心含義是什麼?

由獨立機關(考試院)公告應試資格、公開競爭、依成績擇優錄取的考試制度,禁止內定、暗箱與關係安插。

Q7公務人員考試怎麼考?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分高考、普考、初等與特考。報名考選部 → 繳費 → 筆試 → 訓練合格才正式取得任用資格。

Q8怎麼從約聘僱轉成正式公務員?

無捷徑。憲法 85 要求公開競爭考試,約聘僱年資不能折抵考試。仍需重新報考國考並訓練合格。

Q9公務員考試的訓練費要繳多少?

報名費依考試類別約 1,000-1,500 元,後續訓練多由政府提供薪資(受訓期間給薪),自費補習班費用另計。

Q10怎麼對機關違反考試任用原則陳情?

向監察院書面陳情並引用憲法 85 條主張違憲,效力遠強於僅引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同時可主張違反釋字 605 號意旨。

Q11公務員考試 vs 政治任命差在哪?

公務員考試適用第 85 條(憲法拘束),政治任命屬政務官體系隨政權更替進退。流動性、薪資、退撫制度全部不同。

Q12公務員考試 vs 約聘僱差在哪?

公務員考試走憲法 85 公開競爭、終身保障;約聘僱依機關需求進用、一年一聘、權益保障落差極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servant_exampolitical_appointeecontract_employee
進用方式公開競爭考試(憲法 85 拘束)首長政治任命機關用人需求進用,無國考
受第 85 條拘束是,憲法層級保障否,屬政治任命體系灰色地帶,實務有爭議
保障穩定性終身職保障,受公務員任用法拘束隨政權更替進退一年一聘,無終身保障
薪資與退撫依公務人員俸給法 + 退撫制度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依勞基法 + 勞保勞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 第33条(採用試験の原則)
🇰🇷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26조(공개경쟁시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30条(录用考试)
🇩🇪 德國Grundgesetz Art. 33 Abs. 2(公職平等取得權 / Zugang zu öffentlichen Ämtern nach Eignung)
🇫🇷 法國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1789 Art. 6 + 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L. 320-1(concours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 美國Pendleton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1883 + Title 5 U.S.C. § 3304(competitive servic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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