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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85 條(公務員之考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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