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85 條(公務員之考選)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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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規定公務人員必須經由公開競爭考試選拔,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是國考制度的憲法根基。
Q · 憲法第 85 條為什麼把國考制度寫進憲法?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必須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把國考制度釘進憲法,意義不在規範考試技術,而在憲法層級堵住政治酬庸、關係安插、金錢買官三條路。任何想繞過考試任用公務員的法律,都必須走修憲程序,普通法律改不動。這條與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構成考試任用制度的雙軌憲法保障。
白話解讀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就是一條法律,政府想改隨時可以改。台灣不一樣。這件事被釘在憲法裡。意思是:不管哪個政黨執政、不管總統換誰,「公務員必須經過公開考試才能任用」這條規則,不修憲就動不了。這條的力量不在於教你怎麼報名國考,而在於它堵死了一條路:任何人想靠關係、靠金錢、靠政治交換把人塞進公務體系,在憲法層級就被擋住了。「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全台灣最短最硬的防腐牆,只有十一個字。至於條文裡「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這段,是1946年制憲時為了平衡全中國各省參政權而設計的,在今天的台灣早已不適用,但這行字還印在憲法本文裡,像博物館的一面牆,提醒你這部憲法原本為一個更大的版圖而寫。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為國家考試制度的憲法層級規範,明定公務人員選拔必須採行公開競爭考試方式,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本條建立事務官(常任文官)任用體制的憲法根基,使國考制度位階高於任何普通法律,須修憲程序才能變更。條文中「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一段,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實質凍結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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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85 條是什麼?▾
建立國考制度的憲法根基,規定公務員必須經公開競爭考試才能任用,是堵住政治酬庸的憲法防火牆。
Q2為什麼國考要寫進憲法不是普通法律?▾
憲法位階高於法律,意味考試院或立法院都不能用普通修法繞過國考制度,必須走修憲才動得了。
Q3政務官不用考試是違反這條嗎?▾
不算。第 85 條規範的是事務官(常任文官),政務官屬政治任命體系,由其他憲法與法律規範。
Q4約聘僱人員不用考試算違憲嗎?▾
灰色地帶。實務上大量約聘僱做常任公務員工作,學者長期批評是繞道,監察院多次糾正。
Q5公務人員考試怎麼考?▾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分高考、普考、初等與特考。報名考選部,通過筆試後須完成訓練才正式取得任用資格。
Q6憲法 85 條 vs 第 18 條差在哪?▾
第 18 條保障人民「有應考試的權利」,第 85 條規範政府「必須採考試制度」。一個賦權人民、一個拘束政府。
Q7「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現在還適用嗎?▾
不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已凍結此段,現行國考不再按省區分配名額。
Q8怎麼對機關違反考試任用原則陳情?▾
向監察院陳情並引用第 85 條主張違憲,效力遠強於僅引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servant_exam | political_appointee | contract_employee |
|---|---|---|---|
| 進用方式 | 公開競爭考試(憲法 85 拘束) | 首長政治任命 | 機關用人需求進用,無國考 |
| 受第 85 條拘束 | 是,憲法層級保障 | 否,屬政治任命體系 | 灰色地帶,實務有爭議 |
| 保障穩定性 | 終身職保障,受公務員任用法拘束 | 隨政權更替進退 | 一年一聘,無終身保障 |
| 薪資與退撫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 + 退撫制度 |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依勞基法 + 勞保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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