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重點摘要憲法第 84 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但「監察院同意」部分已被增修條文改為立法院同意。
Q · 憲法第 84 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和考試委員怎麼任命?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原文寫監察院已失效)
憲法第 84 條原文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但此條原文之「監察院同意」部分自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施行起停止適用,現行任命程序為總統提名後送立法院審查同意。考生與實務工作者引用本條時必須同步檢視增修條文,否則對現行憲政運作的理解將完全錯誤。
這條你正在讀的文字,已經不是現行有效的規則了。原文寫的是「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但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早就把「監察院同意」改成了「立法院同意」。為什麼要改?因為原本的五權設計中,監察院類似國會的角色,負責同意重要人事。後來監察院的定位改變,人事同意權移交給更具民意基礎的立法院。這個改動不只是換個蓋章的機關而已。監察院的同意程序相對低調,立法院的同意程序是公開審查、質詢、表決,政治攻防全部攤在陽光下。這意味著考試院院長和考試委員的任命,從一個技術官僚式的程序變成了政治角力的戰場。你在新聞上看到的「某某人被提名為考試委員引發爭議」,背後的制度根源就在這裡。
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為考試院最高人事任命之憲法規範條文,原文規定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提名者為總統、同意者為監察院。該條原文之同意機關規定自 1992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生效後停止適用,現行任命程序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本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共同構成考試院首長人事任命之憲法依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考試委員參與決定國家考試政策、考科設定、錄取標準,以及公務人員銓敘制度的重大事項。每位委員都有投票權。換句話說,他們集體決定了誰能進入公務體系、進去之後怎麼升遷。這些決定影響幾十萬公務員和每年幾萬名考生。所以任命程序要求立法院公開審查同意,不是形式,是實質的民主監督。內行人提示:考試委員任期六年,跨越總統任期,這個設計是為了降低政治輪替對考試制度的直接衝擊。
這是台灣特殊的政治現實。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改在程序上和政治上都極其敏感。增修條文的做法是「凍結原文、另立新規」:原文不動,但增修條文優先適用。好處是避開了全面修憲的政治爭議,壞處是造成你現在看到的這種新舊並存的混亂。內行人提示:讀任何憲法條文時,第一步都應該去查「這條有沒有被增修條文修改過」。增修條文總共只有 12 條,花半小時讀完可以避免大量錯誤理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但同意機關規定已被增修條文凍結。
考試院之合議制決策成員,集體決定國家考試政策、考科設定、錄取標準與公務員銓敘制度,任期 6 年、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中華民國五權憲法獨創之最高考銓機關,掌理公務員考試、任用、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事項,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並列五院。
中華民國採取之修憲技術,不刪除憲法原文,另以增修條文優先適用。凡原文與增修條文牴觸者,原文之該部分停止適用但條文仍保留。
現行程序:總統提名 → 送立法院審查 →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公開質詢 → 院會出席過半數同意 → 總統發布任命令。
依考試院組織法現為 6 年,跨越總統任期,設計目的為降低政治輪替對考試制度之直接衝擊。
憲法本條只寫「若干人」未定額,依考試院組織法現為 7 至 9 人,由總統提名同等人數之候選人送立法院同意。
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公開質詢被提名人之專業背景與政策主張、由院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任命,質詢過程全程直播。
原文是監察院同意,現行(增修條文第 6 條)是立法院同意。差別不只蓋章機關,更是審查公開度、政治攻防強度與民意正當性的全面升級。
三者現均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但同意門檻不同:大法官須過半數、監察委員須過半數、考試委員須過半數。三者之專業背景審查重點亦各異。
| 比較項 | 憲法原文(第 84 條) | 現行(增修條文第 6 條) |
|---|---|---|
| 同意機關 | 監察院 | 立法院 |
| 審查程序 | 技術官僚式、低公開度 | 公開審查、政治攻防、質詢全程直播 |
| 事前審查機制 | 弱(監察院政治壓力小) | 強(總統提名前須考量立法院政黨生態) |
| 民主正當性 | 間接(監察院過去由議會選舉產生) | 直接(立法院為直選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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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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