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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84 條(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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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ree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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