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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4 條(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命)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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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84 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但「監察院同意」部分已被增修條文改為立法院同意。

Q · 憲法第 84 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和考試委員怎麼任命?

憲法第 84 條原文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但此條原文之「監察院同意」部分自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施行起停止適用,現行任命程序為總統提名後送立法院審查同意。考生與實務工作者引用本條時必須同步檢視增修條文,否則對現行憲政運作的理解將完全錯誤。

白話解讀

這條你正在讀的文字,已經不是現行有效的規則了。原文寫的是「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但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早就把「監察院同意」改成了「立法院同意」。為什麼要改?因為原本的五權設計中,監察院類似國會的角色,負責同意重要人事。後來監察院的定位改變,人事同意權移交給更具民意基礎的立法院。這個改動不只是換個蓋章的機關而已。監察院的同意程序相對低調,立法院的同意程序是公開審查、質詢、表決,政治攻防全部攤在陽光下。這意味著考試院院長和考試委員的任命,從一個技術官僚式的程序變成了政治角力的戰場。你在新聞上看到的「某某人被提名為考試委員引發爭議」,背後的制度根源就在這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為考試院最高人事任命之憲法規範條文,原文規定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提名者為總統、同意者為監察院。該條原文之同意機關規定自 1992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生效後停止適用,現行任命程序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本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共同構成考試院首長人事任命之憲法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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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84 條還有效嗎?

條文存在但部分內容已被增修條文取代,現行任命程序以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為準

Q2考試委員任命為什麼要立法院同意?

原文是監察院同意,1992 年增修條文移交立法院,理由是立法院更具民意基礎、審查程序公開透明

Q3考試院院長怎麼任命?

總統提名後送立法院審查同意,與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同為憲法層級人事同意權客體

Q4考試委員幾個人?任期多久?

依考試院組織法現為 7 至 9 人、任期 6 年,憲法本身只寫「若干人」未定額

Q5考試委員任命卡關會怎樣?

立法院不同意則無法就任,總統須另提人選;此設計使立法院的事前自我審查比表決投票更具影響力

Q6憲法第 84 條跟增修條文第 6 條差在哪?

第 84 條規定提名與同意機關(監察院),增修條文第 6 條將同意機關改為立法院並調整考試院職權範圍

Q7為什麼憲法原文不直接修改?

中華民國採增修條文模式凍結原文另立新規,避開全面修憲的政治成本,但代價是條文新舊並存易誤讀

Q8考試委員審查時立法院在審什麼?

公開質詢被提名人之專業背景、立場、政策方向,內容涵蓋考試制度改革、銓敘政策、性別平等等議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憲法原文(第 84 條)現行(增修條文第 6 條)
同意機關監察院立法院
審查程序技術官僚式、低公開度公開審查、政治攻防、質詢全程直播
事前審查機制弱(監察院政治壓力小)強(總統提名前須考量立法院政黨生態)
民主正當性間接(監察院過去由議會選舉產生)直接(立法院為直選國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 第3条(人事院の設置・任命)/ 内閣法 第7条
🇰🇷 韓國정부조직법 제22조의3(인사혁신처)/ 헌법 제78조(대통령의 임명권)
🇨🇳 中國公務員法 第十條(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 憲法 第八十條(國家主席任命權)
🇩🇪 德國Bundesbeamtengesetz § 14(Ernennung von Beamten)/ Grundgesetz Art. 60
🇫🇷 法國Statut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 Loi n° 83-634 / Constitution article 13(pouvoir de nomination du Président)
🇺🇸 美國5 U.S.C. § 1101(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Constitution Article II Section 2(appointments clause - advice and consent of Sen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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