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重點摘要憲法第 86 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皆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建立國家統一考選制度。
Q · 為什麼當醫師、律師都要考國家考試?
憲法把考選權鎖在考試院
依憲法第 86 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必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這代表台灣的公務員資格、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三十多種專業執業資格,認定權都集中於考試院,不是教育部、不是業界公會、不是學歷說了算。學歷只是報考門票,國考及格才是執業憑證。
台灣有超過三十種職業,你不是想做就能做的。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心理師、社工師,全部都要通過國家考試才能執業。而這一切的源頭,就是憲法這短短兩行字。它做了一件影響深遠的事:把「誰有資格當公務員」和「誰有資格從事專門職業」的認定權,鎖死在考試院手上。不是教育部說了算,不是業界公會說了算,不是你的學歷說了算。考試院考選,這是憲法層級的壟斷。這代表什麼?代表就算你是哈佛醫學院畢業,沒考過台灣的醫師國考,你在台灣就不能看診。就算你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做了十年,沒考過會計師考試,你就不能簽證財報。學歷和經歷在這條面前,只是報名資格,不是執業資格。
憲法第 86 條為中華民國國家考試制度的憲法依據,將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考選銓定權,集中授予考試院依法辦理。本條結合憲法第 83 條至第 89 條構成考試院五權憲法體制的法源基礎,是台灣公務員體系與專業證照制度的總開關。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目前涵蓋三十多種: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土木、電機等)、不動產估價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營養師、獸醫師、消防設備師等。完整清單在考選部網站可查。內行人提示:這份清單每隔幾年就會更新,近年新增了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
原則上不能直接使用。依本條規定,執業資格必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有針對外國學歷的應考資格規定,符合條件者可以報考。部分類科(如醫師)還需要通過學歷甄試或實習認定。內行人提示:有些國際協議(如 APEC 建築師)允許互相承認,但這只是讓你比較容易取得報考資格,最終還是要通過台灣的考試。
規定公務員任用資格與專技人員執業資格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是國家考試制度的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五權之一,掌理公務員考試、銓敘、保障等事項,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並列。
依專技人員考試法所定 30+ 種需經國家考試取得執業資格之職業,含醫師、律師、會計師等。
考選指辦理考試,銓定指認定資格,合稱由考試院依法辦理考試並認定取得任用或執業資格之程序。
到考選部官網(wwwc.moex.gov.tw)查詢各類科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報名時程與及格率。
先向教育部申請外國學歷認證,再依各專技人員考試規則檢附證明文件報考。
到考選部及格證書查詢系統或各專業公會查詢,輸入姓名 30 秒內可查證。
由主管機關提案,立法院修訂專技人員考試法新增類科,再由考試院訂定考試規則。
國家考試授予法律執業資格,民間證照僅是能力證明,不能取代國考。
86 條規範考試院的考選銓定權限;18 條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一個是制度面一個是權利面。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exam | industry_cert |
|---|---|---|
| 辦理機關 | 考試院(憲法 86 條) | 民間公會、外國機構、企業 |
| 法律效力 | 授予執業資格、法律強制要求 | 能力證明,不能單獨執業 |
| 範圍 | 30+ 種專技人員 + 全部公務員 | 視發證單位而定 |
| 外國效力 | 僅限中華民國境內 | 視國際互認協議 |
| 繞道可能 | 無,憲法層級規定 | 可用實務經驗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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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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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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