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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86 條(應受考銓之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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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c890731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牙醫師國考細節事項 為非屬法律保留事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