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賦予考試院於所掌考銓事項範圍內,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力。
Q · 考試院可以自己提法案嗎?
可以。考試院對考銓事項有獨立提案權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所謂「所掌事項」指憲法第 83 條規定的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考試院和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並列為四個有立法提案權的院,這是台灣五權憲法獨有的設計。
台灣的法律是誰寫的?大多數人的回答是「立法委員」。沒錯,但不完整。憲法在這裡悄悄開了另一條通道:考試院可以針對自己管的事,直接向立法院丟法律草案。這代表什麼?決定你能不能當律師、醫師、會計師、公務員的那套遊戲規則,不是只有立委在寫,考試院自己也能動手起草。你以為考試院只是出考題的機關?它其實握有改寫遊戲規則的提案權。這條短短一句話,把考試院從「執行者」拉升到「規則參與者」。下次專技人員考試制度又改了,你該知道:這不一定是立委的主意,可能是考試院自己提的案。
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為考試院立法提案權的憲法授權條款,賦予考試院就其職權範圍內事項(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力,是五權分立體制下考試權獨立性的具體展現與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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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沒有本質差異,都要經過委員會審查和院會三讀。但實務上有個微妙差別:考試院提案通常附有詳細的專業評估報告和統計數據(因為是主管機關自己提的),立委提案有時比較像政策宣示。這代表考試院版本的法案在審查時往往有更完整的論述基礎。
有限制。本條明確寫『關於所掌事項』,意思是考試院只能針對自己職權範圍內的事提案,也就是憲法第 83 條規定的考試、銓敘相關事項。它不能跑去提交通法規或刑法修正案。這個『所掌事項』的範圍,由憲法第 83 條和考試院組織法劃定。
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是五權分立中考試院立法提案權的憲法授權條款。
考試院可以自己起草法律案,直接函送立法院審議,不需要透過行政院或立委代為提案。
依憲法第 83 條,包含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十項事項。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四院都有,立法院本身為審議機關不需提案權,只有總統沒有提案權。
經考試院會議決議通過 → 完成法案草案 → 函送立法院 → 編列議程進入一讀。
跟其他提案相同: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邀考試院列席)→ 二讀逐條 → 三讀通過 → 咨請總統公布。
查立法院議事系統的『議案類別 = 法律案』+ 『提案來源 = 考試院』,或考試院官網『法規修正預告』專區。
向考試院或考選部、銓敘部陳情;專業團體(律師、會計師、醫師公會)可循正式建言管道遞交修法意見書。
考試院提案附完整專業評估與統計(主管機關自提),立委提案有時較像政策宣示;審議程序相同。
範圍不同:行政院涵蓋全執行領域(憲法第 58 條),考試院限考銓事項(本條 + 憲法第 83 條);專業深度都高。
| name |
|---|
| 提案主體比較(五院 + 立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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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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