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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7037 號
要旨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8 號解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學校職員「僅能經繼在原學校任職」,惟如學校因減班或裁撤致無法繼續任職,為應需要及保障職員工作權益,擬准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至他校服務
主旨
貴局函詢教育部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八號解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學校職員「僅能經繼在原學校任職」,惟如學校因減班或裁撤(併) 致無法繼續在原學校任職,為應事實需要及保障職員工作權益,擬准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至他校服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八十二年八月六日八十二局貳字第三二四二一號書函。
二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八號解釋係對於未具任用資格之學校職員僅能繼續在原學校任職所為解釋,至如學校因減班或裁撤 (併)而有事實上不能繼續於原學校服務之情形,則未在解釋範圍內,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亦無規定,惟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七號及八十二號解釋理由書所示,對於該會議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時,得再聲請補充解釋。本案如認有聲請補充解釋之必要,建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再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