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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1 條

  1. 1.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2. 2.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3. 3.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4. 4.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5. 5.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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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這條條文,學校職員的任用方式是根據他們的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並進行銓敘審查。這意味著不同職務的學校職員,會根據相應的法律進行任用程序和審查。 2. 對於在本條例修正生效之前已經被遴用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他們的任用資格適用於原有的相關法律規定,並有權在不同學校之間調任。換句話說,這些現任職員可以在修正生效之前已經具備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的情況下,根據現職進行改任換敘。 3. 根據第三項,對於在本條例修正生效之前已經具備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可以按照他們所擔任的職務進行改任換敘。這個改任換敘的辦法由考試院和行政院共同制定。 4. 學校人事人員和主計人員的任用,分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 5. 公立學校職員晉升考試的規則由考試院制定。 這些解釋來自「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身,並且是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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