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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3317 號
要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技術人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分別適用各該原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應該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 依此規定,公立學校職員於該條例施行前之任用係以遴用方式為之,並適用無管等限制之薪級制度,兩者之間密不可分。故依修正後該條規定適用原有關法令,自應包括與「任用資格」有關之附屬薪級制度在內。
全文內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技術人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分別適用各該原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應該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 依此規定,公立學校職員於該條例施行前之任用係以遴用方式為之,並適用無管等限制之薪級制度,兩者之間密不可分。故依修正後該條規定適用原有關法令,自應包括與「任用資格」有關之附屬薪級制度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