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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3502 號
要旨
主管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
全文內容
一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故主管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 (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一六五一號判例參照) 。本件七十四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行政或技術職員,如已具高普考試及格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者, 貴部 (教育部) 政策決定是否「原職改派」或「原職任用審查」而適用新職務等級表晉支薪級,由各該人員自由選擇;如各該人員填寫切結書申請辦理「原職改派」或「原職任用審查」而選擇適用新職務等級表晉支薪級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者,貴部前述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來函說明二、認此情形應屬處理程序終結,既屬處理程序終結,自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二 八十三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就該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職員任用資格、改任換敘、薪級表等均設有過渡條款之規定,則自八十三年七月三日起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參照) 各該人員之任用資格、改任換敘、薪級表等事項,自應依各該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