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91.01.29

廢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第 3 條開啟分頁 ↗本條例所稱技術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職系之技監、技正、技士、技佐等及其他技術職務專任人員。
第 4 條開啟分頁 ↗技術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 5 條開啟分頁 ↗技術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考績升等。 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就具有擬任技術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表予以任用;未達擬任技術職務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內得予權理。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之醫事人員,並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之業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任用為公立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
第 7 條開啟分頁 ↗依前條考試及格之技術人員,按其考試及格類科,分別取得同職組各職系左列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四、特種考試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前項第一、第二兩款各等別考試及格人員,成績列中等者,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依第五條第三項比照規定任用者,按其檢覈之等級,分別比照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但僅以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為限,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 依第三項規定,得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第 9 條開啟分頁 ↗技術人員曾在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職務性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除得採計為應考資格年資外,其年資並得按年提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限。 前項國內外公營或民營機構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