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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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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考試及格之技術人員,按其考試及格類科,分別取得同職組各職系左列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四、特種考試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前項第一、第二兩款各等別考試及格人員,成績列中等者,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依第五條第三項比照規定任用者,按其檢覈之等級,分別比照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但僅以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為限,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 依第三項規定,得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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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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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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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 7 條規定:「依前條考試及格之技術人員,按其考試及格類科,分別取得同職組各職系左列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一、特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