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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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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 技術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其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者,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除筆試以外,另採二種以上方式行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及其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之筆試,以有關技術科目為限;其筆試所佔成績,不得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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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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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第七條條文
  •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法規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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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 6 條規定:「初任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 技術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其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