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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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考績升等。 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就具有擬任技術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表予以任用;未達擬任技術職務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內得予權理。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之醫事人員,並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之業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任用為公立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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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