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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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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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所述,技術人員的任用根據官等及職等來分類。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為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其中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舉例來說,依照上述法條所述,某位技術人員被任用為第七職等,則屬於薦任官等。 參考資料來自上述司法裁定案件中對於技術人員任用所做的參考價值裁定,包含了具體的法條解釋和相關案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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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