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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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技術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職系之技監、技正、技士、技佐等及其他技術職務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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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的規定,技術人員是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具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職系的技監、技正、技士、技佐等以及其他技術職務專任人員。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應依各該原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同條第三項規定,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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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