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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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該條規定了本條例施行前,依照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的技術人員,在其原銓敘的資格範圍內可以被改任,並且可以調任技術職務,同時也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參加高一官等的技術人員升等考試。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技術人員在原有的職務中有了更高的資格或能力,根據這條法規,他可以被改任到其他的技術職務上,同時也有資格參加高一官等的技術人員升等考試。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技術人員在職涯發展上有更多的彈性和機會。
-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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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