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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1555 號
要旨
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及本條例施類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分別適用各該原有法令之規定外,………。」,其所稱「各該原有法令」,參酌修正立法意旨及精神,應係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遴用所適用之有關法令而言。本件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所訂之薪級附表 (四) - (六) 年功薪部分如配合公務人員俸給法之修正而修正,已非屬「原有法令」。
全文內容
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及本條例施類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分別適用各該原有法令之規定外,………。」,其所稱「各該原有法令」,參酌修正立法意旨及精神,應係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遴用所適用之有關法令而言。本件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所訂之薪級附表 (四) - (六) 年功薪部分如配合公務人員俸給法之修正而修正,已非屬「原有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