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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0 條

  1. 1.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2. 2.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甄試,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採計,由原就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實質認定原則處理之。
  3. 3.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各縣市偏遠地區國小教師甄試錄取未獲介聘,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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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20条的规定: 1. 偏远或特殊地区的学校校长、教师的资格以及专业科目、技术科目、特殊科目教师和稀少性科技人员的资格由教育部来确定。 根据参考资料,教育部负责制定有关偏远或特殊地区学校校长、教师资格以及专业科目、技术科目、特殊科目教师和稀少性科技人员的资格的具体规定。 2. 在民国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入师范学院幼教系的学生和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已考入师范学院进修部幼教系并毕业的学生,参加偏远地区国民小学教师甄试时,其教育学科和学分的计算,由其原就读的师资培育机构按照实质认定原则处理。 根据参考资料,如果在1984年11月16日之前考入师范学院幼教系且已毕业,或在1983年2月7日之前考入师范学院进修部幼教系并毕业的学生参加偏远地区国民小学教师甄试时,其教育学科和学分的计算将由其原就读的师资培育机构按照实质认定原则来处理。 3. 参加89学年度各县市偏远地区国小教师甄试并录取但未获得介聘的人员,符合前项规定的情况下,应照此进行处理。 根据参考资料,89学年度各县市偏远地区国小教师甄试的参加者,如果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况但未获得介聘,应按照相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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