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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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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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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甄試,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採計,由原就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實質認定原則處理之。
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各縣市偏遠地區國小教師甄試錄取未獲介聘,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比照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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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用資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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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任用程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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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任用限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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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任期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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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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