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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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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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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該條規定,要符合資格成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必須在學術上有傑出的貢獻。而該貢獻必須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具體依據的參考資料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該條規定的範例案件可以是一位教師在其學術領域上經過審議並獲得教育部學術審議會的肯定,認定其在學術上有傑出的貢獻,並且符合前述委員會出席人數與決議通過的要求,於是被允許成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的教師,並不受前四條資格限制。

立法沿革 2

(0740419 制定)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立法理由為使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而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無法依據學歷而取得大專任教資格者,亦得貢獻其所具專長,以作育人才,特專列本條,以資適應。

(1021122 修正)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為賦予各大學更大之用人彈性及有利於學校延攬優秀人才,爰將原條文規定有關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文字予以刪除,並修正明定在學術上具有傑出之貢獻者(包含本國及外國優秀人士)得經特定程序審定後擔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二、配合本院組織調整,將原條文中「學術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學術審議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為使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而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無法依據學歷而取得大專任教資格者,亦得貢獻其所具專長,以作育人才,特專列本條,以資適應。

(1021122 修正)

一、為賦予各大學更大之用人彈性及有利於學校延攬優秀人才,爰將原條文規定有關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文字予以刪除,並修正明定在學術上具有傑出之貢獻者(包含本國及外國優秀人士)得經特定程序審定後擔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二、配合本院組織調整,將原條文中「學術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學術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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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9 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