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9 條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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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該條規定,要符合資格成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必須在學術上有傑出的貢獻。而該貢獻必須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具體依據的參考資料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該條規定的範例案件可以是一位教師在其學術領域上經過審議並獲得教育部學術審議會的肯定,認定其在學術上有傑出的貢獻,並且符合前述委員會出席人數與決議通過的要求,於是被允許成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的教師,並不受前四條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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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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