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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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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教授的資格有兩種:一是擁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且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超過八年以上,且在學術上有重要的貢獻或重要的專門著作;二是曾擔任副教授至少三年以上,且有良好的成績以及重要的專門著作。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擁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且具有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的教授可以被認定為具有研究能力和專業知識的人,而且他們在學術上有重要的貢獻或重要的專門著作。舉例來說,一位經過多年研究並擁有博士學位的教授,並且在自己的專業領域獲得了重要的貢獻或專門著作,可以符合這個資格。 此外,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的人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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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規定:「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