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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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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教授的資格有兩種:一是擁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且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超過八年以上,且在學術上有重要的貢獻或重要的專門著作;二是曾擔任副教授至少三年以上,且有良好的成績以及重要的專門著作。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擁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且具有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的教授可以被認定為具有研究能力和專業知識的人,而且他們在學術上有重要的貢獻或重要的專門著作。舉例來說,一位經過多年研究並擁有博士學位的教授,並且在自己的專業領域獲得了重要的貢獻或專門著作,可以符合這個資格。 此外,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的人可以被任命為教授。這意味著一位曾經擔任副教授多年並且具有良好成績和重要專門著作的人可以符合這個資格。舉例來說,一位曾擔任副教授並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取得良好成績和重要專門著作的人可以符合這個資格。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33

立法沿革 2

(0740419 制定)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教授應具之資格。

(0860225 修正)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立法理由配合「助理教授」之增置,修正原第二款博士後服務年資之規定,並移列為第一款,原第一款移列第二款,「重要之著作」修正為「重要專門著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規定教授應具之資格。

(0860225 修正)

配合「助理教授」之增置,修正原第二款博士後服務年資之規定,並移列為第一款,原第一款移列第二款,「重要之著作」修正為「重要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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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規定:「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