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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