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7 條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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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要符合成為副教授的資格,有兩個選項: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且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應遵從專業評量原則,該評審程序中的教評會應該由在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的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根據具體理由提出專業的學術依據。除非教評會的判斷或評量有違法或顯然不當的情況,否則應尊重其判斷。 在該問題中的範例中,一位教師申請成為副教授的時候需要提供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資格,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的經歷。另一位教師則需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並成績優良,同時也需有專門著作者的經歷。此外,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也強調了教師升等評審程序的重要性,並提到該審查程序應由具有充分專業能力的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根據具體理由提出專業的學術依據,以保證評審的客觀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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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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