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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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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要符合成為副教授的資格,有兩個選項: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且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應遵從專業評量原則,該評審程序中的教評會應該由在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的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根據具體理由提出專業的學術依據。除非教評會的判斷或評量有違法或顯然不當的情況,否則應尊重其判斷。 在該問題中的範例中,一位教師申請成為副教授的時候需要提供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資格,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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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規定:「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