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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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