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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五章 任期

§ 36–394

36
  1.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2.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規定回任教師: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38不得解聘及辭聘
  1.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者外,不得解聘。
  2.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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