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2.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規定回任教師: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