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5三十二條規定之準用

快速跳轉

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首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5條,社會教育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的首長,可以適用第32條的規定。然而,在所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到第32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或提供相關的範例。對於第32條的詳細內容和適用情況,需要進一步參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育部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0740419 制定)

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首長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社教及學術研究首長準用之,俾將來執行時有所依據。

(0740419 制定)

本條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社教及學術研究首長準用之,俾將來執行時有所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5 條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首長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