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2 條(校長不得任用之人員)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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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規定了校長在任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時的限制。根據該條,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自己的配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作為本校的職員,也不得命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然而,在接任校長之前已經在職的人員,如果他們擔任的是經管財務的職務,校長可以調整他們的職務或工作;如果他們擔任的是有任期的職務,校長可以在其任期屆滿後續任他們。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關於校長不得聘用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的限制,這是為了避免權力濫用、職務不公正和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在校長選拔和聘任的過程中,應該以公平、透明和符合法規的方式進行,以確保教育質量和學校的健康運作。此外,關於已經在職的人員,如果他們擔任的是經管財務的職務,校長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以確保學校的財務運營順利進行。對於有任期的職務,校長可以在其任期屆滿後續任這些人員,表示對他們在職期間的工作表現的肯定和信任。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教育機關內部的公平、正義和透明,確保教育質量和公共利益的保護。校長在任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時應該嚴格遵守這些限制,避免出現不當聘用的情況,以確保學校的正常運作和教師的專業發展。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7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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