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3 條(不得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