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3不得任用

快速跳轉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的規定,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經服公務交代未清的人不得被任用為教育人員。此外,已達到應即退休年齡的人也不得被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教育人員具備身體和品德上的適任能力。例如,如果一個教師因病無法履行教職或者有未解決的公務事項,根據這條法條就不得被任用為教育人員。同樣地,如果一位教師已經到了該退休的年齡,則也不得再被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教育人員在身體和精神上都能夠勝任其工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740419 制定)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任用為教育人員之限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規定任用為教育人員之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規定:「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