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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後,得辦理留職停薪。
  2. 前項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核准程序、期限、次數、復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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