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4-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1條,專任教育人員可以申請辦理留職停薪,但需經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這種留職停薪可以是因為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所造成的暫時離開原職務並停止薪水的狀態。留職停薪的事由、核准程序、期限、次數、復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教育部所制定。 根據此條例,教育人員可以向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以核准其留職停薪。具體的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需要參考教育部所定之相關辦法。這些辦法會規定留職停薪的期限、次數,以及復職時應遵守的事項等。 在制定相關辦法時,教育部可以考慮教育人員的業務狀況和權責,並根據個別情況予以核准。此外,教育人員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是否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審查,也需參考相關辦法所規定。 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自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11月24日。該條例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所以教育部應該有相關的辦法制定細則,有關留職停薪的具體事項應參照教育部所定之辦法進行。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01115 增訂)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辦理留職停薪。 前項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核准程序、期限、次數、復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除公立學校已納入銓敘之職員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外,公立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聘任人員之留職停薪事宜,除期限及進修、研究留職停薪次數等,教育部另有規定外,其餘有關事項係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因應公教分途,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爰於第一項增訂專任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依據。 三、第二項授權教育部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相關事項之辦法。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復職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除公立學校已納入銓敘之職員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外,公立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聘任人員之留職停薪事宜,除期限及進修、研究留職停薪次數等,教育部另有規定外,其餘有關事項係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因應公教分途,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爰於第一項增訂專任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依據。 三、第二項授權教育部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相關事項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