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7 條(專科及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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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2.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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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規定了專科及中等學校教師的聘期。根據該條的第1款,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的初聘期為一年,續聘期的第一次也是一年,以後的續聘期每次為二年。根據該條的第2款,中等學校教師的初聘期為一年,以後的續聘期每次也為二年。 例如,一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初次聘期為一年,續聘期的第一次也是一年,之後每次續聘都是兩年。如果他在第二年獲得續聘,他的聘期將延長兩年,直到下次續聘之前。如果在第三年獲得續聘,他的聘期將再延長兩年,以此類推。 參考資料: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1 版
(0740419 制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立法理由本條參酌目前情況,統一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期,以安定學校人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參酌目前情況,統一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期,以安定學校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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