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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7專科及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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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2. 2.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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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規定了專科及中等學校教師的聘期。根據該條的第1款,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的初聘期為一年,續聘期的第一次也是一年,以後的續聘期每次為二年。根據該條的第2款,中等學校教師的初聘期為一年,以後的續聘期每次也為二年。 例如,一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初次聘期為一年,續聘期的第一次也是一年,之後每次續聘都是兩年。如果他在第二年獲得續聘,他的聘期將延長兩年,直到下次續聘之前。如果在第三年獲得續聘,他的聘期將再延長兩年,以此類推。 參考資料: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1

(0740419 制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立法理由本條參酌目前情況,統一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期,以安定學校人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參酌目前情況,統一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期,以安定學校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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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