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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7 條(專科及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2.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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