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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8 條(不得解聘及辭聘)

  1. 1.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者外,不得解聘。
  2. 2.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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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8條,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非教師違反聘約或因為重大事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否則學校不得解聘教師。同樣地,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非有正當的事由,否則不得辭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教師的權益, 防止學校無故解除教師的聘任關係, 並確保教師遵守聘約的義務。 範例: 例如,假設一位教師在合約期間內表現良好,並且沒有違反聘約的行為,學校不能因為任何原因而隨意解聘該教師。同樣地,如果一位教師在合約期間內沒有正當的理由而辭職,學校有權拒絕該教師的辭職要求。這些規定確保了雙方在合約期間內都有穩定的雇傭關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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