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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8 條(不得解聘及辭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者外,不得解聘。
  2.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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