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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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1 條,助理教授應具有以下四項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以上資格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1 條的規定,在法律上具有參考價值。例如,根據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助理教授在適用這個法條時需要符合上述所提及的相關資格,並且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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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