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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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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1 條,助理教授應具有以下四項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以上資格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1 條的規定,在法律上具有參考價值。例如,根據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助理教授在適用這個法條時需要符合上述所提及的相關資格,並且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學位或證書、研究工作及成績證明文件以及專門著作等。這些資格要求的確立,旨在確保助理教授具有足夠的學術研究能力和成就,以維護教育品質和學術自由的目的。

立法沿革 1

(0860225 增訂)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大學法第十八條,將大專以上學校教師增列助理教授一級,並參酌原副教授之資格規定改列為助理教授之資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2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大學法第十八條,將大專以上學校教師增列助理教授一級,並參酌原副教授之資格規定改列為助理教授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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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1 條規定:「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