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6-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