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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2.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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