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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