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2-1 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2-1條明確規定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和聘任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訂定,具體的聘任程序和聘期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這意味著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和聘任相關事宜將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負責確定和管理。具體的運動教練資格和聘任程序可以參考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或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