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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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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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2-1條明確規定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和聘任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訂定,具體的聘任程序和聘期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這意味著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和聘任相關事宜將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負責確定和管理。具體的運動教練資格和聘任程序可以參考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或指引。
立法沿革 1 版
(0921204 增訂)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則由教育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2120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則由教育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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