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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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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3條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40419 制定)

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一、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任用之。   三、國立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   四、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本條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及現況,規定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

(1001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國民小學校長之聘任程序,已於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及現況,規定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

(100111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國民小學校長之聘任程序,已於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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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