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3條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40419 制定)
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一、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任用之。 三、國立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 四、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本條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及現況,規定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
(1001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國民小學校長之聘任程序,已於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及現況,規定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
(100111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國民小學校長之聘任程序,已於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範,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