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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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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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顯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4 條已遭刪除,刪除的原因為該條款涉及教師會會務假事宜,而該事項應以法律規定處理,不應以命令為之。因此,該條款在這個案件中無法適用。具體的刪除日期和相關的修正公布可以參考當時教育部發布的相關公文。
立法沿革 2 版
(0740419 制定)
中等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一、縣(市)立國民中學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二、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任用之。 三、直轄市立中等學校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四、國立中等學校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 五、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本條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高級中學法」第九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及現況,規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程序。
(1001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聘任程序,國民教育法第九條、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已有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高級中學法」第九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及現況,規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程序。
(100111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聘任程序,國民教育法第九條、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已有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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